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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、市、区有关农业开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研究制订全区农业开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,并负责监督检查。
(二)负责全区农业开发和扶贫项目的政策研究,搞好后备资源调查,编制农业开发和扶贫总体规划,建立农业开发、扶贫项目库;编制和审批农业开发、扶贫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。
(三)负责检查全区农业开发、扶贫项目执行情况,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。
(四)负责全区农业开发、扶贫项目的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统计工作,建立全区农业开发、扶贫项目系统管理信息网络。
(五)负责全区农业开发、扶贫项目的科技宣传、推广、应用、交流和人员培训工作。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科技示范园区的建设和升级工作。
(六)根据有关规定,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农业开发、扶贫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。
(七)负责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,指导全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。
(八)负责指导全区农业开发、扶贫和区划部门的业务工作。
(九)负责全区茅山老区经济开发工作。
(十)承办区委、区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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